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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新修正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」2月29日生效,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,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,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外勞人選,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,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,即可逕向勞委會辦理轉換申請,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,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。
勞委會外勞管理組指出,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,屬於運輸業,製造業引進外勞就是製造工,僅能在工廠工作,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,否則就是指派從事許可外的工作,雇主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,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,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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