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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勞工若被雇主積欠工資時,可申請墊償工資,如何申請、申請條件與範圍均與本國勞工相同,申請墊償經勞保局核定後,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帳戶,若外籍勞工已回國,勞保局將透過該國在台灣分行匯款,均不另收匯費。
◎依原就業保險服務法第43條第5項規定,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,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時,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。91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該項規定已經刪除。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於該法公布生效(91年1月23日)後死亡者,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。應備書件如下: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(申請書被保險人蓋章欄位,如外籍人士以中文名字加保,應加蓋印章,如係英文名字加保,以簽名辦理)。 ◎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,均應包含中譯本,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(如中譯本未簽證,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)。 ◎申請人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(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)
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,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, 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,而未能推介成功者,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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