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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(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),則須事先經過勞委會報備許可。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(附設之安養中心)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,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。
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,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, 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,而未能推介成功者,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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